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三十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三十条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二)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野炊、烧烤;
(三)擅自堆放物料;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六)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
(七)损毁树木、草坪、绿篱、花坛、围栏、折采花果;
(八)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
(九)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十)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十一)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区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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