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贾鲁河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贾鲁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网)、安全警示标识等规范统一的防护设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巡查事项、巡查要求及具体规范;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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