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贾鲁河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贾鲁河管理中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