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救援车、急救医疗车、防汛防洪抢险车、工程维护及救险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贾鲁河堤顶道路和游园道路上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