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贾鲁河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活动时间和区域,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贾鲁河水域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贾鲁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贾鲁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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