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贾鲁河保护管理的数字系统平台,与有关部门在贾鲁河水量调度、远程控制、水质水情、安全技防等方面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测,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推行智能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