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贾鲁河保护管理应急预案。
贾鲁河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贾鲁河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