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贾鲁河保护管理应急预案。
贾鲁河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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