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历史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贾鲁河文化遗产,建立相关档案,设立展示场所,弘扬贾鲁河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