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可能造成河道污染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进行科学指导,实现无毒害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