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可能造成河道污染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进行科学指导,实现无毒害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