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
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清淤疏浚计划,对辖区内贾鲁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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