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等各类相关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保障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用地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