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