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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