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