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