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每年选取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决定进行重点督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