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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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
第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第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
第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
第九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确...
第十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且符合代表...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有...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建...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
第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集体研究办理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对...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实事求是...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应...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际情况,通...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人大代...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反馈的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之日起二十个...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及时汇总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每年选取若干事关改革发...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十一月审议和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重庆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代表建...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市级机关目...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