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地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四)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