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应当建立承诺事项台账,注重办理落实,并将承诺事项以及落实情况录入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报送承诺事项台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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