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际情况,通过填写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以及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领衔代表反馈。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组长反馈。
代表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领衔代表反馈。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组长反馈。
代表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