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或者书面填写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函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代表对答复函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重新办理要求后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代表对答复函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重新办理要求后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