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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