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通过书面和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同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每位代表。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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