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