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书面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认为协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协办单位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协办单位应当自主办单位提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并送达主办单位。
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对处理难度大、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属于其他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