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