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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