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