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办理。
(三)代表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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