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