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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