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将建议、批评和意见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团或者代表联系组记录、核对后提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