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