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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