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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