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自行转办、滞留和延误。经同意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