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集体研究办理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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