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价的;
(四)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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