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市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表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表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