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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