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十一月审议和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当年和上一年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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