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重庆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答复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