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询问或者专项工作评议;可以研究确定若干件尚未落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