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履职情况等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
报告未列入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报告未列入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