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口头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