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