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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