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当及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