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八条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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