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前条所列场所具备以下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经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教育功能突出;
(二)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并具备一定规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人以及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