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